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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訴-290-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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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國攀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裁判 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 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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