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訴-303-2024102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林字璿 莊榮兆 林展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偉仲、李建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金錢請求部分擴張 為請求被告各給付林字璿新台幣(下同)6萬元及遲延利息;給 付莊榮兆、林展松1人1元。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120,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就金錢請求部分已繳1 ,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