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3-訴-306-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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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蕭麗花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蕭錦錫 法定代理人 謝秋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度監宣字第248號事 件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