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訴-309-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佳音 住○○市○○區○○區○路00巷00號 00樓之1 被 上訴人 原 告 梁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