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訴-341-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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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柳淵 蕭炯珉 張玉梅 蕭閔仁 黃燕絨 蕭國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山國王祀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山國王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8,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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