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V-113-訴-427-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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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永承 (即林文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胡素玲 林青慧 林睦𪧟(原名:林孟嬌) 林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1頁)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本 院卷第176頁)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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