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訴-538-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亞薇律師 被 告 廖鐘祥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陳惠汝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此有原告之戶 籍謄本可參。原告於婚後更盡心為家庭付出,期能與被告○○○攜手共度一生,組織一幸福美滿家庭。然被告○○○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亦無視自己為已婚之身分,竟於民國112年11月起與被告○○○發展成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經常與被告○○○眉來眼去,更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互訴愛意、愛慕及思念之情。  ㈡細譯被告二人間對話紀錄,不乏調情之對話,更時有開啟視 訊相互慰藉之情,茲敘明如下:   ⒈被告○○○多次對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表示「我好想你哦 」、「重點你有想我嗎」、「我是要去看看你」、「然後約會一下」、「你還愛我嗎」、「你愛我就夠了」、「我的心裡只有你」、「哪你愛我嗎」、「我比較你陪我一起進出都有你」、「有你的陪伴過的好開心」、「你陪我一起進出我就好開心了」、「有你的陪伴真的不同」、「我在陪你的時候你也很開心的」、「不是嗎」、「你有想要嗎」、「我說的是愛愛」、「是太想我吧」、「還是看到我濕了」、「我會陪你的」、「只能這樣陪你啊」、「這樣你會滿足嗎」、「想好好抱抱你」、「這樣陪你可嗎」等語,句句對被告○○○表現出愛意之情,更涉及性事議題。   ⒉而被告○○○亦以「(重點你有想我嗎)我都在想」、「我們要 小心」、「(你愛我就夠了他來我的心裡只有你)哈哈。可以」、「(哪你愛我嗎)愛不是隨口說說。而是用表達的」、「(你有表達嗎?)我沒有嗎。我沒在關心你嗎」、「(有你的陪伴過的好開心)因為我比較吵(笑臉X2)」、「(我在陪你的時候你也很開心的不是嗎)是啊」、「相處的自然」、「視訊等等又被抓到」、「(你有想要嗎)哈哈」、「我還好欸」等語回應被告○○○,足認被告二人彼此對話言語之中在在顯示出對對方依戀之情,明顯逾越已婚男女與異性往來應有之分際。  ㈢原告於發現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紀錄後,大為震驚與不解,為 此曾質問被告○○○,經其坦承其與被告○○○確實有曖昧情愫,罔顧與原告多年來之夫妻感情,踐踏原告之尊嚴與付出,令原告深感痛心,致原告原本幸福美滿之婚姻,一夕幻滅,夫妻間應有之信任全然瓦解,足見被告二人之行為已足以動搖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此種負面之情緒不斷糾纏原告,致原告承受心理上極大壓力,使原告夜不成眠,嚴重影響原告之身心健康,甚至已影響原告之日常生活及工作情況,原告內心痛苦無以名狀,幾近精神崩潰,原告因此不得不求助於精神科醫師,以維持平穩情緒。  ㈣故被告二人上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普通朋友之 分際,足認被告二人間確有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㈤被告○○○固否認原證2、原證3之真正,惟系爭對話之他造即被 告○○○已於準備程序及其所提民事答辯狀中自認不爭執系爭對話之真正。因此,被告○○○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卻仍有系爭對話所示之曖昧言語等事實,原告即無庸再行舉證。原告未曾與被告○○○之配偶持原證2、原證3對話紀錄向被告○○○敲詐。  ㈥被告二人明知被告○○○與原告之婚姻存續中,仍有逾越結交普 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婚姻配偶權受有侵害。被告○○○固辯稱其對被告○○○僅為敷衍云云,惟被告○○○既多次表示擔心被告二人對話被原告發現,可推知被告○○○可能因此而斟酌用語,然而,在這種情形下,被告○○○仍對被告○○○有諸多對話,足徵被告○○○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被告○○○發生曖昧情愫。   ⒈被告○○○表示「你愛我就夠了、他(指原告)來我的心裡只 有你」時,回答「哈哈。可以」表達積極正面的回應、給予被告○○○繼續投入感情予被告○○○之動力。   ⒉被告○○○反問被告○○○「你有表達(愛)嗎?」時,被告○○○ 亦表示「我沒有嗎。我沒有關心你嗎」,積極表達對被告○○○之感情。   ⒊由上可知,被告二人顯有發展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等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而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㈦無論原告與被告○○○之婚姻是否融洽、歷時是否長久,原告與 被告○○○婚姻存續中之配偶權既為憲法及法律所保護之權利,即應互負忠誠義務,且此婚姻本質亦不容他人加以破壞。詎被告○○○既已選擇與原告結婚,竟不思與原告共同維護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不僅不體諒原告為維持工作而不得已須和被告○○○分隔兩地之煎熬,反以現今社會常見的假日夫妻型態為藉口,一邊誣指原告未用心付出、一邊利用機會與被告○○○發展不正常往來的曖昧關係;被告○○○亦以原告有過往婚姻、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之日不久等情,指摘原告未對被告○○○付出真心、盡心付出,企圖正當化被告二人之不正常往來。  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100萬元等情。並聲明⒈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部分:   ⒈原告起訴無非以:被告○○○與原告於112年5月19日結婚,被 告○○○至少自112年11月起與被告○○○發展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雙方經常眉來眼去,透過手機通訊軟體相互傳達愛意、調情對話,更開啟視訊相互慰藉之情,逾越已婚男女與異性往來應有分際,○○○坦承與被告○○○卻有曖昧情愫,罔顧與原告多年來之夫妻感情,踐踏原告之尊嚴與付出,夫妻間應有信任完全瓦解,夜不成眠,幾近精神崩潰云云。   ⒉被告否認原告起訴狀所提證物2、3通聯內容之真正,請原 告舉證以實其說。更何況,細觀起訴狀證物2、3通聯內容,並無時間、地點,更無指名道姓,雙方姓名均不知,何來認定為○○○手機之通聯者?被告否認真正。   ⒊依據原告證一戶籍謄本所載雙方係於112年5月20日登記結 婚,當時僅辦理登記並無公開宴客,原告母、姊、弟均未到場。且因雙方均曾有過結婚(原告為第三次結婚,被告為第二次結婚),各育有子女要照顧,原告更表示因工作(在其姊公司擔任會計)及家人均在台北,不希望離開台北等為由,拒絕遷居彰化,原告婚後仍居住在新北市○○區○○里○○路000號8樓-2之租屋處(可能為8樓-1,原告不告知地址,且原告亦不願將鑰匙門禁卡提供與被告,因此被告無法確定地址,如未事先通報原告,被告無法居住該處且無法進出該處),且原告戶籍仍登記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其姊之住所),並未遷移至彰化被告住所,原告更表示每月僅來彰化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被告住處小住4日至5日,當作來旅遊的等語,因此原告婚後並未實際遷居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雙方婚後並無長期同居婚姻共同生活之事實,原告每次來彰化找被告都當作自己是來旅遊客人,足見原告就雙方之婚姻並未實際付出真心,至為明確。是原告起訴狀聲稱:被告罔顧與原告多年來之夫妻感情,踐踏原告之尊嚴與付出,夫妻間應有信任完全瓦解,夜不成眠,幾近精神崩潰云云,被告否認,原告所言並非事實,自亦不足採信等語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暫免假執行。  ㈡被告○○○部分:   ⒈針對原告所提出原證2、原證3被告○○○與○○○之對話紀錄內 容(下稱係爭對話紀錄),被告○○○並不爭執。   ⒉原告固以系爭對話紀錄內容指涉被告○○○與○○○有侵害原告 配偶權云云,就此,被告○○○予以否認。細譯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該對話均為○○○主動為之,被告○○○所為之回覆均為敷衍○○○,順其意所述,並非被告之真意;甚至就○○○論及其與原告之關係時,被告○○○還數度表達關切之意,例如:「(○○○:他來我沒跟他愛愛)、被告○○○:為什麼。幹嘛這樣」、「被告○○○:吵不累嗎?」、「(被告:這是你們的關)、○○○:這關會難過」、「被告○○○:你們到底有什麼好吵的」等語,倘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意,則理應於○○○抱怨其與原告之關係時,趁機火上加油才是,基此,尚難僅以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即遽認被告○○○與○○○有原告所主張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情;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與○○○有何親密或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及舉止,是僅憑上開對話紀錄,實難認定被告有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有情節重大之情事,則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行為業已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云云,洵非可採;況觀諸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其所顯現者並不連續,顯然為原告刻意篩選過之內容,並無法還原被告與○○○對話過程之原貌   ⒊縱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一事(假設語氣,非自認), 原告請求金額亦屬過高。蓋由原告之戶籍謄本可知,原告與○○○結婚前,共有3段婚姻關係,期間最長者約莫3年左右;而原告於112年5月20日與○○○結婚,縱如原告所述,被告○○○與○○○於112年11月起方才展開系爭對話,期間僅約半年,則原告與○○○間並無所謂多年夫妻感情存在,且觀諸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對於原告多有抱怨、反感之語,尚難認定原告與○○○婚後有盡心為家庭付出,期能與○○○攜手共度一生,組織一幸福美滿家庭之意。綜觀上情,原告對於每一段婚姻關係之經營與維持,是否用心,誠屬有疑;而原告所生「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情緒、睡眠障礙」等症狀,是否為其固有之疾患,尚待釐清,原告是否因此而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亦非無斟酌之餘地等語至辯。並聲明: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   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   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   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   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   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   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   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   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查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112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嗣於11 3年8月7日經本院家事庭以000年度婚字第00號和解離婚,另被告○○○於107年3月29日與○○○結婚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113年8月7日000年度婚字第00號和解筆錄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又查,原告提出被告二人間賴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25 至31頁),對話內容略以:『被告○○○對被告○○○表示「我好想你哦」、「重點你有想我嗎」、「我是要去看看你」、「然後約會一下」、「你還愛我嗎」、「你愛我就夠了」、「他來我的心裡只有你」、「他來我沒跟他愛愛」、「我對他只有反感了」、「哪你愛我嗎」、「我比較你陪我一起進出都有你」、「有你的陪伴過的好開心」、「你陪我一起進出我就好開心了」、「有你的陪伴真的不同」、「我在陪你的時候你也很開心的」、「不是嗎」、「你有想要嗎」、「我說的是愛愛」、「是太想我吧」、「還是看到我濕了」、「我會陪你的」、「只能這樣陪你啊」、「這樣你會滿足嗎」、「想好好抱抱你」、「這樣陪你可嗎」等語;被告○○○回覆「(重點你有想我嗎)我都在想」、「等等又被翻到訊息」、「我們要小心」、「(你愛我就夠了他來我的心裡只有你)哈哈。可以」、「(哪你愛我嗎)愛不是隨口說說。而是用表達的」、「(你有表達嗎?)我沒有嗎。我沒在關心你嗎」、「(有你的陪伴過的好開心)因為我比較吵(笑臉X2)」、「(我在陪你的時候你也很開心的不是嗎)是啊」、「相處的自然」、「視訊等等又被抓到」、「(你有想要嗎)哈哈、我還好欸」』等語,此有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按,被告○○○並不否認此為其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被告○○○則否認為其與被告○○○間之對話,其二人並均辯稱該對話不完整云云,惟查,被告二人之賴對話紀錄僅存在於二人所使用之電子產品內,他人無法取得,被告○○○既承認係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無訛,對此不利於自己之證據,其無捏造誣陷被告○○○之必要,又對話之完整內容經本院諭被告提出,被告稱已刪除不存在,則自應認原告提出之上開被告間對話截圖之內容應屬為真實。  ㈣另查,上開被告間對話截圖雖無顯示時間,然依其內容所載 ,被告○○○曾說「等等又被翻到訊息」、「我們要小心」、「視訊等等又被抓到」等語,被告○○○稱「他來我沒跟他愛愛」、「我對他只有反感了」等語,如該時被告二人各自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則被告○○○何須如此小心翼翼怕被抓包,被告○○○又怎會稱「他來…」,顯然此段對話確實係在原告與被告○○○尚有婚姻關係存在之期間無訛;再其二人之對話內容多有「想你」、「濕了」、「愛愛」、「抱抱」等字眼,均未見被告○○○疾言厲色要求被告○○○不可再如此說或者斷然中止對話或刪除被告○○○此好友等等舉措,是其稱就被告○○○部分只是一般朋友的回覆云,並未踰越男女關係云云,實無足採;況被告○○○稱其係因被告○○○之夫為其工廠載運貨物,被告○○○陪其夫來二人才認識,均是其弟與被告○○○之夫用Line做工作上之聯繫,伊沒有與被告○○○之夫聯絡,惟被告二人卻私底下加Line互相聯繫,並為上開曖昧之對話,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交際往來之正常情形,被告二人間上開行為事實,既非屬一般已婚人員之正常社交程度,且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常情而有不當,屬違反、破壞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並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被告二人所為並非一般婚姻互守誠實之配偶所得容忍,自屬侵害原告配偶之身分法益、配偶權,可認情節重大。  ㈤末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 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之前述侵權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業經認定如上,是原告主張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爰審酌事件發生經過、兩造各自婚姻狀況、被告行為對原告身心之傷害程度,併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婚姻狀態、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收入情況,及本院依職權所查調之兩造最近之財產所得資料等主客觀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第185條1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是本件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5月25日(本院卷第73、75頁)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   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   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