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訴-538-2024123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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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廖鐘祥 即 被 告 由被上訴人陳嘉惠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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