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V-113-訴-544-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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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洪當舞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民國113年11 月19日書狀聲明第2項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0萬元 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09,485元(已請求4,909 ,485元+追加請求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扣除 原告已繳49,609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