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3-訴-557-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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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翔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昀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淑月等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部分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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