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3-訴-562-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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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黃莉蓁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謝阿總 被 告 洪昱柏 訴訟代理人 洪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更正聲明 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9.6平方公 尺(483.49平方公尺+186.11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000元計算,核定為2,008,800元(669. 6平方公尺×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原告僅繳 納5,960元,尚應補繳14,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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