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3-訴-600-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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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董璟漢 被上訴人 謝鳳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48,230元(①土地69.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7,800元=1,234,430元。②建物課稅現值313,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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