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V-113-訴-635-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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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 黃睿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黃筱雯 訴訟代理人 黃以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黃○○(下稱黃○○)之女,其明知原 告黃睿毅(下稱其名)僅介紹證人賴○○前往施作黃○○之住家修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該工程由賴○○承攬施作,後續聯繫及修繕工程均由賴○○單獨聯繫,工程款項亦賴明利收受,原告未收取介紹費,竟因認賴明利施作工程有瑕疵,與賴○○協調未果,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1日及11月1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以「黃雯雯」之帳號登入後,於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工程糾紛交流平台」、「埔鹽人大小事」、「大村人」、「埔心人大小事」、「埔鹽人生活圈大小事」等臉書社團網頁,分別張貼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文字、賜稘企業社之名片及工程瑕疵照片,以此方式散播不實情事,損害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之名譽及商譽、黃睿毅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黃睿毅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移除臉書使用者帳號為「黃雯雯」張貼如附表所示編號1、2、4、5所示之貼文,及使用者帳號為「匿名成員」張貼如附表所示編號3所示之貼文,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臉書使用者帳號「黃雯雯」在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社團網頁上連續刊登本判決全文30日。㈣聲明㈠㈡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黃○○因二樓牆壁壁癌及頂樓PU老化問題,經黃睿 毅到場評估建議施作防水處理及整棟外牆貼磁磚,黃○○聽從後,將修繕工程交予黃睿毅全權處理,由黃睿毅安排工人(包含賴明利)施工,期間黃睿毅亦有查看工程進度,系爭工程於110年12月5日完工,黃○○於翌日交付全部工程款40餘萬元。嗣後發生屋頂漏水,連絡黃睿毅卻未前來處理,於112年5月間連日大雨,發現頂樓磁磚全數翹起,下方未刨除舊有之老化PU防水層,黃睿毅於112年7月27日與賴明利前來勘查,承諾會刨除清運磁磚及老舊PU防水層,嗣後則避不處理,致被告所住房屋漏水問題無法解決,遂上網張貼附表編號1至5之文章、照片等陳述自身真實經驗,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貼文內容針對系爭工程修繕及品質發表個人主觀想法及評論,為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範疇,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或商譽。況且,於張貼文章後1年,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與黃睿毅經營之威錩室內裝修公司之營業額均有成長,原告並無名譽和商譽之損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是否構成上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不法,應就整體法秩序之價值觀予以評價,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以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以臉書使用者「黃雯雯」之帳號登入後,在公 眾得瀏覽之「工程糾紛交流平台」、「埔鹽人大小事」、「大村人」、「埔心人大小事」、「埔鹽人生活圈大小事」等臉書社團網頁,張貼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文字及照片,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採信,則被告所張貼之附表所示文字、照片為任意第三人可瀏覽之網頁資料,係屬公開言論。又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之文字、照片,侵害其名譽或商譽,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附表之文字有關「原本家中牆面壁癌需要處理,賜稘企業社 老闆黃賜稘(黃睿毅)建議外牆、房屋外牆及露天頂樓都貼磁磚,即可解決,找來水泥工賴○○施工,年邁的母親因為對工程不懂,被他三寸不爛之舌說服,前後付款近40萬元結果完工不到一年,露天頂樓就像照片這樣,房子更是嚴重漏水、磁磚脫落更是誇張,請黃賜稘(黃睿毅)來處理,他一再推託,最後更是掛電話置之不理」部分(下稱系爭內文),係屬「事實陳述」,參酌黃睿毅自承與黃慧婍共同經營賜稘企業社(本院卷第222頁),及證人黃○○具結證稱略為:伊之前在賜稘企業社工作,黃睿毅是企業社的老闆,伊跟黃睿毅說頂樓地板和外牆壞掉,要怎麼處理,伊要求不要滴水,黃睿毅說要做磁磚;黃睿毅有帶賴○○到伊家查看頂樓;工程結束後,伊打電話問黃睿毅頂樓磚的事,黃睿毅說是氣候問,後來黃睿毅有過來看頂樓和浴室,並說要把磁磚除掉,用混凝土抹一抹,後續就都不理,被告還有打電話問黃睿毅為什沒有來做,黃睿毅說不是他做的等語(本院卷第230至233頁);證人賴○○具結證稱略為:伊是黃睿毅介紹,黃睿毅說外牆及頂樓都要貼磁磚,叫伊去施作;第一次是黃睿毅帶伊去找黃○○到現場看,施工期間黃睿毅來看1、2次,有問伊做的狀況;工程款30幾萬元,是黃○○拿現金給伊;後來黃○○或黃睿毅有聯絡伊去現場查看,黃○○打電話跟伊說磁磚膨脹,伊跟黃睿毅一起去頂樓看,黃睿毅有說要打掉磁磚再鋪5公分的混凝土,上面再鋪磁磚;磁磚是從地下膨起來,伊的水泥有黏住,不是伊的問題,伊之後沒有再去等語(本院卷第224至227頁),佐以被告提出之頂樓磁磚翹起、PU防水層浸水膨脹、房間牆壁水痕及黃睿毅與賴○○到場等照片(本院卷第131至141頁),可見系爭工程前,黃○○並不知悉如何處理外牆及頂樓之問題,經黃睿毅建議貼上磁磚後,由黃睿毅聯絡賴○○到場查看並施作,黃睿毅亦有到場關心施工情況,完工後黃○○已付清工程款,惟頂樓仍發生漏水、磁磚翹起,通知黃睿毅與賴○○到場查看,黃睿毅提出重鋪混凝土及磁磚之改善方式,賴○○則認為與其無關,2人之後未再前往處理等情,與被告於系爭內文所述工程糾紛經過相符,並無刻意虛撰之處。原告雖抗辯伊未向黃○○收取工程款,非工程承攬人,系爭內文不實等語,惟以黃睿毅於施工前向黃○○提出修繕建議、施工中到場關心,更於漏水後,與黃○○討論補救方式如譯文(本院卷第143至149、205頁),可見其參與系爭工程之程度甚高,一般人自難辨識黃睿毅或其經營之賜稘企業社與賴○○間之內部關係究為發包、派工或其他合作關係,被告因此認定系爭工程為黃睿毅或其經營之賜稘企業社所承接,復因施工後頂樓漏水情況未見改善,所張貼之系爭內文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原告主張系爭內文不實等語,自不足採。 ⒉又附表之文字有關「#請大家小心黑心工程商…附上施工品質 低劣的不良廠商名片,如果找他們做工程一定一定要三思!!!#彰化#埔鹽#黃賜稘(黃睿毅)」部分(下稱系爭評論),係屬「意見表達」,就系爭工程品質之良窳,為可受可公評之事,被告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即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被告抗辯張貼文章之動機是陳述自身經驗,不願再有人受害,並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或商譽為目的,仍屬善意之評論,雖文字內容令原告感到不快,仍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不具侵害他人名譽或商譽,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等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其聲明所示,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臉書社團網頁 發文日期 發文內容 發文照片 1 工程糾紛交流平台 112年9月10日 #請大家小心黑心工程商! 埔鹽的【賜稘企業社】的工程完全不行!!!原本家中牆面壁癌需要處理,賜稘企業社老闆黃賜稘(黃睿毅)建議外牆、房屋外牆及露天頂樓都貼磁磚,即可解決,找來水泥工賴明利施工,年邁的母親因為對工程不懂,被他三寸不爛之舌說服,前後付款近40萬元 結果完工不到一年,露天頂樓就像照片這樣,房子更是嚴重漏水、磁磚脫落更是誇張,請黃賜稘(黃睿毅)來處理,他一再推託,最後更是掛電話置之不理!… 附上施工品質低劣的不良廠商名片,如果找他們做工程一定一定要三思!!! #彰化#埔鹽#黃賜稘(黃睿毅)#黃慧婍 賜稘企業社名片、賴○○名片及瑕疵照片8張。 2 埔鹽人大小事 112年9月11日 同上 賜稘企業社名片、賴○○名片及瑕疵照片9張。 3 大村人 同上 同上 賜稘企業社名片、賴○○名片及瑕疵照片11張。 4 埔心人大小事 同上 同上 賜稘企業社名片、賴○○名片及瑕疵照片11張。 5 埔鹽人生活圈大小事 112年11月1日 同上 賜稘企業社名片、賴○○名片及瑕疵照片1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