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V-113-訴-635-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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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 黃睿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2人分別給付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暨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 徵裁判費19,800元;上訴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移除原判決 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貼文,並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臉書使用者 帳號「黃雯雯」在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之社團網頁連續刊登判決 全文30日,此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上訴,應徵裁判費6,750元, 是本件上訴合計應繳納裁判費26,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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