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3-訴-647-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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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春季 陳美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惠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5,000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 60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