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V-113-訴-675-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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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千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關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有關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1萬0,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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