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V-113-訴-72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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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林京亮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林永承即林文章 林文鎮 林塗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依勘測後面積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7,812元(計算式:拆除面積共125.38㎡×113年度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400元=927,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之10,130元部分即屬溢繳,自應退還予原告,是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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