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3-訴-746-202501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李伊妍 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 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