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V-113-訴-746-20250212-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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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李伊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