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訴-750-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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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陳文賢 陳琦羽 陳智泰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吳雪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77萬2800元(保險金100萬、金 鉓等值77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93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狀:應補陳智泰及陳琦羽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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