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訴-770-202410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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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素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奕達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 年8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