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訴-79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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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張仁瑋 住居 被 告 白富松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1時許,在 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3日宣判。惟原告具狀表明系爭房地已經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恐上開抵押權設定損其利益等語,是本院就上開事項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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