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費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3-訴-826-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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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紫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裁判費8萬6,4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