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3-訴-847-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顏水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