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3-訴-849-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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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郭全男 被 告 艾季蘭 郭全慶 郭張敬秀 郭銅明 郭銅生 張美玲 郭勝一 郭信勇 郭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共有人姓名欄,關於「郭美玲」之 記載,應更正為「張美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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