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V-113-訴-870-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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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木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41 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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