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3-訴-877-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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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鴻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錫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87,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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