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3-訴-940-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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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碧香 林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1萬4,100元,應徵裁判費2萬7,17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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