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訴-960-202410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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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蕭仁俊 蕭靜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