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3-訴-976-20250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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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劉若涵 被 告 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