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3-訴-999-20250102-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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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茂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文祥 謝文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9,824元(本院卷第15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1,3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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