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護-326-2024111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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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 安置 人 賴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吳C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賴A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兒童即受安置人賴A,於民國111年5月1日因疑似受虐性腦傷 至成大醫院治療,然其父即法定代理人賴B,及其母即關係人吳C,對賴A受傷無法說明,並否認兒虐情事,經臺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法中心社工評估SDM-S安全評估為不安全,遂於111年5月11日下午3時20分將受安置人賴A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護字第107號、111年度護字第174號、111年度護字第258號、112年度護字第29號、112年度護字第129號、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92號、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73號、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8號、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6號、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31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安置期間由聲請人派員定期訪視輔導,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 ,確認賴B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有關臺南市政府提出賴B、吳C傷害賴A之獨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2號不起訴處分書確認為不起訴,另經聲請人112年11月兒少家外安置個案返家會議決議同意漸進式返家執行。 ㈢、賴A經醫療評估有發展遲緩情形,身障鑑定為重度,於今年2 月因年滿2歲,轉換至本轄安置處所;賴A於113年1、4及5月安排漸進式返家,追蹤漸進式返家受照顧狀況雖無不妥之處,然家屬對賴A返家期待不一致,且賴B表示工作緣故暫無返本轄接手照顧打算,將持續與其他家庭成員討論賴A返家照顧安排,以利評估賴A後續返家可能性。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 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 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 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 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31號裁定以上皆影本等為據,參照上開報告書略謂:「一、㈡、家庭資料:案主2歲,現由本府安置中,由案父單獨監護。2.案父26歲,112年3月14日離婚,服務業,居高雄,案主監護權人。3.案祖父53歲,統聯司機。4.案曾祖母70歲,襪子工廠作業員。5.案母23歲,112年3月14日離婚,在冰店打工。6.案外祖母46歲,化妝品作業員。7.案外曾祖父76歲,已退休。8.案外曾祖母70歲。二、㈡安置期間案主安置生活適應:1.據義大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評估,案主上半身較緊繃,粗大動作及細小動作受影響,有發展遲緩的狀況,目前由機構復健資源協助復健,另媒合本轄早療資源評估,觀察復健有所進步,案主目前能在攙扶下站立及緩步前行,步態不穩須注意避免跌倒。2.另案主眼睛有近視、内斜視情形及112年5月觀察有癲癇發作狀況,目前穩定於醫院追蹤治療,經藥物控制至今未再有癲癇發作情況。3.因案主近期出現打自己及容易躁動狀況,社工陪同於113年4月22日至彰基兒童神經科就診,醫師初步判斷為疑似大腦不正常放電造成,目前搭配藥物服用,確認藥物調整後未再發生案主有打自己狀況。4.於113年8月5日陪同案主進行身心障礙重新鑑定,經醫師評估核發障礙類別為第7類重度。㈢、案家家庭重整執行狀況:1.漸進式返家辦情形:案父母於112年3月14日離婚,由案父單獨行使監護權,觀察案主漸進式返家期間受案曾祖母及案祖父照顧狀況穩定,案曾祖母24小時陪在案主身邊,提供穩定餐食、協助復健及定時餵藥,案祖父則會在下班後協助案主洗澡陪同玩耍,因案父短期內無返本轄居住打算,親屬對案主返家具體安排尚無共識。2.案家居住環境評估:為兩户四層連棟透天厝打通,空間寬敞,環境整潔,曾祖母住一樓孝親房,案祖父母於二樓各有房間,三樓為案父臥室,確認一樓地板牆壁貼滿巧拼,另外出備有嬰兒車及嬰兒座椅,家中有學步車及玩具,評估育兒器材完備。3.與案父討論案主返家安排:案曾祖母期待案主返家,有意願承擔案主照顧;案父表示考量職涯規劃及薪資所得,短期內無搬回本轄居住想法,傾向將案主交由案曾祖母照顧,案祖父對案主能否返家無意見,案繼祖母表示無意接手案主照顧,且因為案主須高需求照顧,擔憂案曾祖母是否有能力照顧案主,將持續與案家討論案主返家後照顧計畫。4.經查案父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共19小時。三、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㈠有關臺南市政府提出案父母傷害案主之獨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確認為不起訴,另經本府112年11月兒少家外安置個案返家會議同意漸進式返家執行,社工於案主漸進式返家追蹤案主受照顧狀況,確認住家一樓有鋪設巧拼及床墊,評估皆有配合機構告知之照顧注意事項,案主受照顧情形尚可。㈡因案家對於案主返家具體照顧尚無共識,將持續與親屬討論後續照顧安排,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四、建議:臺南市政府提起有關案父母傷害案主之獨立告訴確認不起訴,本府經會議決議同意確認案主漸進式返家,後續將持續與案家工作,並與案家討論案主返家後照顧安排,故擬向法院聲請案主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院審酌案父、母甫於112年3月14日離婚,由案父單獨行使親權,然案父母離婚後幾無聯繫,對於案主未來照顧計畫無共識,且其家屬對賴A返家之期待亦不一致,又案父雖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共19小時,然其短期內無搬回本轄居住想法,考量案主須高需求照顧,案父之親職教育能力仍有待評估,案父暫非合適照顧者;另聲請人業經會議決議同意確認案主漸進式返家,後續將持續與案家工作,追蹤案主漸進式返家受照顧狀況、銜接案主於本轄醫療及早療復健資源,目前正評估賴A後續返家可能性,併衡以受安置人賴A為2歲之幼兒,有發展遲緩的狀況,尚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認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院審核上情,認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賴A自113年8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對本裁定有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