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V-113-護-336-20241209-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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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受安置 人 N112036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112036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2036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受理兒少通報,受安置人N11203 6疑似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不當對待後離家,聲請人之社工與受安置人N112036取得聯繫,得知受安置人N112036於112年7月底未再回家,因聯繫過程不易,直至8月24日順利聯繫上受安置人N112036,並安排面訪。據受安置人N112036所述,曾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持菜刀追逐、以剪刀將頭髮剪掉、手持水管打手腳、徒手掐住脖子等情事,受安置人N112036對於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感到害怕及恐懼,並表明不願意返回原生家庭,希望被安置;並獲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43號民事裁定,自113年8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在案。 (二)聲請人社工於安置期間積極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於113年9月 11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與受安置人N112036進行親子會面,父女互動狀況些為緊張,過程中受安置人N112036仍沉默不語,因此會面時間提早結束,為使受安置人N112036的身心復原及穩定,後續將會評估受安置人N112036的狀況及意願,適時安排親子會面。 (三)考量受安置人N112036身心已嚴重受創,目前定期至醫療單 位就診治療,若貿然讓受安置人N112036返家恐再遭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本院裁定准予受安置人N112036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 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真實姓名對照表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43號裁定影本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並參酌:聲請人、受安置人N112036、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受安置人N112036之母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參照上開報告書記載:「建議:持續安排案主與案父親子互動關係,以維繫親情,讓案主可恢復身心受創議題,目前案父親職能力不佳,就業仍不穩定,暫無積極接回之意願,故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最佳權益。」等語。本院考量上開情狀,並審酌前開報告書內容,認為受安置人N112036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有肢體上之過度管教,若使受安置人N112036貿然返回原家庭,可能危害受安置人N112036之人身安全,是本院為確保受受安置人N112036之人身安全及身心能健全成長發展,仍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