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V-113-護-38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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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受 安置人 N113012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姓名年籍詳卷) N000000-B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3012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接獲通報,得悉 受安置人N113012之母N000000-A將受安置人託予外曾祖母照顧,並向聲請人表示無力照顧受安置人而請求協助。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家庭現階段確實無替代照顧資源,且受安置人年幼,故依職責安置,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280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召開親屬聯繫會議,4月聯繫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B說明會議規劃,N000000-B表示人在國外,將規劃5月返臺與會,5月中再次聯繫N000000-B表示無法返臺,將委由親屬與會。會議由N000000-A及N000000-B之二姊參與,會議期間討論安全照顧計畫未有共識,N000000-B之親屬表達同意親屬安置之意願,並於8月親屬安置到受安置人二姑居所,適應狀況良好;惟N000000-A、N000000-B現仍因婚姻及受安置人監護權議題未有共識。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年幼,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正值需提供良善生活環境之際,若返回其中一方多有變數,恐未能提供穩定照顧,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㈠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㈢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8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而依前開報告書所載,可知受安置人於113年8月轉換安置處所至受安置人二姑姑居住所,親屬能予以受安置人安全且穩定照顧環境,提供妥善照顧與養育,以促進身心發展;N000000-A於啟動緊急安置後,雖持續與聲請人社工合作並關心受安置人近況,希冀受安置人能獲得妥適照顧,惟近期會面狀況始有不穩;本件安置迄今,持續確認受安置人父母親屬照顧之意願,受安置人二姑表示有意願提供親屬安置照顧;安置期間持續追蹤瞭解受安置人安置狀況,惟刺激反應較差,於8月媒合受安置人二姑居住所在地早療資源,後續資源將提供協助;受安置人父母親職功能需持續提升,安置期間裁處親職教育以提升親職功能,持續追蹤N000000-A生活穩定度狀況;本件受安置人年幼,持續提升N000000-A親職知能,並建構適切替代照顧資源,為提供受安置人有利照顧及穩定生活環境,故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等情。又聲請人代理人到庭表示目前N000000-A工作不夠穩定,受安置人父母離婚部分已於113年12月底完成調解,受安置人歸N000000-B扶養,但經向N000000-B查詢未來規劃,N000000-B未有回覆,聲請人將再與受安置人姑姑瞭解狀況等語。本院審酌上情,以及N000000-A經通知未到庭,而N000000-B於113年10月29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有N000000-B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參密件袋),再考量受安置人年紀甚幼,無辨識危險情境及自我保護能力,且未受適當之照顧,確有危險之虞,認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為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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