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08-19

案號

CHDV-113-輔宣-26-20240819-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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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呂○○ 相 對 人 呂○○ 關 係 人 楊○○ 呂○○ 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係相對人呂○○之女,相對人於民 國111年10月24日因腦中風,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同意書、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因要處理銀行帳戶,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呂○○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關係人楊○○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女即聲請人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等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親 屬會議同意書、同意書、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王鴻松醫師前實施勘驗,勘驗結果:經目視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有插鼻胃管。又鑑定人當場具結鑑定陳述:詳細鑑定另陳鑑定報告書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另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10.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失智症)其程度達重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性低。(2)精神障礙(失智症)之程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3年7月19日彰醫精字第1133600413號函附成年監護鑑定書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尚非適當,爰變更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關係人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女。聲請人及關係人楊○○、呂○○、呂○○均同意由關係人楊○○擔任監護人,並同意指定聲請人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關係人楊○○、呂○○與相對人關係非常密切,由渠等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楊○○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呂○○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呂○○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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