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3-輔宣-60-20250123-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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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汪OO 相 對 人 汪OO 關 係 人 劉O 汪OO 汪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汪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汪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因混亂型思覺 失調症,經常過度網購、貸款,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戶籍謄本、彰化基督教醫院轉診單、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彰化 基督教醫院轉診單、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陳羿行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對本院訊問之內容大致能反應,並表示其很愛買東西,想說買一下沒關係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㈠醫學上的診斷:輕度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㈡日常生活狀況:1.日常生活活動:日常生活可以自理。2.經濟活動能力:會自己買東西,有一般計算能力,會過度購物,但還沒有實際處理過大筆金錢。3.社會性:言語表達較少,人際互動稍有障礙。㈢身體狀態:肢體活動狀況正常。㈣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意識清楚,語言表達能力可以簡單表達。2.記憶力:記憶力屬於正常狀態。3.定向力:對人、時間、地點辨識可以正常。4.計算能力:100-7可以正確計算。5.理解‧判斷力:抽象思考的障礙較為明顯,理解、判斷能力接近輕度障礙。6.認知功能檢查:有輕度認知障礙。㈤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有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判定的根據:個案有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功能略有不足,理解、判斷力有輕度缺失。㈥回復可能性說明:自小為輕度智能障礙,後續又有思覺失調症,恢復的可能性低。㈦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因思覺失調症合併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功能不足,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回復之可能性低。2.為意思表示能力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輔助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為其選定輔助人。又相對人未婚,其及其父即聲請人汪OO、母劉O、姊汪OO、弟汪OO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本院訊問筆錄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二人關係非常密切,且同住一處,聲請人得就近保護及照顧相對人,故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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