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輔宣-72-20241219-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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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自民國 112年7月8日起因思覺失調症,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然不足。為控制相對人病情,聲請人將相對人送至療養院接受專業醫療照護,相對人至上開療養院前,曾自行以信用卡進行小額借貸,聲請人擔憂相對人病情反覆,會再有不理智之消費借貸行為,而將其自父母處獲得之不動產花費殆盡。爰依民法第15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倘鈞院認為相對人已達到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惟查:  ㈠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前審驗相 對 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就本院詢問其病症狀況等問題,表示其發病無預警,未發病時能正常生活,發病時也能講話,但會有幻聽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足見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意識清楚,其對於問話均能切題回答。  ㈡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醫學上 的診斷:思覺失調症。障礙程度:輕度」、「日常生活狀況:⒈日常生活活動:個案一般活動能力尚可,日常清潔可自理。⒉經濟活動能力:可以進行一般經濟活動,無顯著困難。⒊社會性:可以進行一般社交互動」、「身體狀態:個案可端坐椅子上,反應正常,有正常眼神接觸,肢體活動正常」、「精神狀態:⑴意識/溝通性:意識清楚,偶有主動的表達,回答問題可以切題回答,可進行基本溝通。⑵記憶力:無異常。⑶定向力:人、時、地的辨識正常。⑷計算能力:100減7可以正確計算。⑸理解‧判斷力:對於一般日常生活事物理解力無明顯障礙,判斷力也沒有明顯障礙。⑹認知功能檢查:一般認知功能正常」、「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無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回復可能性說明:回復之可能性低。說明:個案目前因思覺失調症,經穩定治療後症狀改善,認知功能能力還在正常範圍」、「鑑定判定:⒈基於受鑑定人雖有思覺失調症,但目前認知功能雖有受損但尚在正常範圍,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沒有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目前復原狀況良好。⒉未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不建議輔助宣告。」等語,亦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3年12月12日彰醫精字第1133600703號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憑。  ㈢綜上各情,考量相對人雖罹患思覺失調症,然其認知、理解 及判斷事務能力仍在正常範圍,並有能力處理自己之一般性、日常性事務,實難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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