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V-113-重家繼訴-7-20241217-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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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曼華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複代理人 廖煜堯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民主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家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4,286元,上訴人就第一 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為16,075,024元 (計算式:16,604,286-529,262=16,075,024),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0,256元,上訴人僅繳納173,760元,尚應補繳56,49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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