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夫妻財產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V-113-重家訴-1-20241119-1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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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世芳間返還夫妻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返還所有物:彰化縣○○市○○街00號 房產、金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計算式:房 產部分10,000,000元+金錢部分3,500,000元=13,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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