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夫妻財產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V-113-重家訴-1-20241227-2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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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森 被 告 韓世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夫妻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部 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家救字第40號駁回其聲請,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該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誤。又經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就本件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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