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重訴-102-202412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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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鍾濟丞 被 告 詹茗今(詹黃采閑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茗今為詹黃采閑(原名黃惠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黃采閑(原名黃惠眞),業於本院訴訟繫屬中 之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詹茗今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有詹黃采閑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7-233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以裁定命詹茗今被告詹黃采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