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HDV-113-重訴-141-202412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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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金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慧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萬元(參本院補費 裁定,本院卷第8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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