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3-重訴-143-202503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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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美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7萬7,750元,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