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V-113-重訴-146-202410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洪筱涵 被 告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雲 被 告 盧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6萬1,291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6萬1,291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