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3-重訴-176-202501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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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陳瑩昇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謝婉如 謝錫輝 謝錫儒 謝錫斌 以上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本 裁定之被告謝婉如等四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謝子璋(男、身分證Z 000000000、民國113年11月21日死亡)為本件事件承受訴訟,特 此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被告等人若就謝子璋所遺本件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協議繼承登記,請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資以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