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3-重訴-186-202502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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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秀玲 梁家騫 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梁文忠 梁震旺 梁震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梁祐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43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及其他人共有彰化縣大村鄉大田段16 6-2、166-3、166-14土地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爰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又因兩造間為公同共有關係,原告已另案訴請分割遺產,現由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另案)受理,爰請求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核原告上開主張,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且經本院調取另案核閱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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