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HDV-113-重訴-205-202412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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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洪子翔 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新台幣82 0萬元及其利息),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8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168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於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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