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重訴-25-202410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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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謝彰安 謝瓸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陳松棟 黃義彬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被 告 許崇賓律師即謝文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確認原告就附圖一所示C1、 C2、C3、E3及甲1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被告黃義彬應將附圖 二所示甲、乙土地於106年12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 予以塗銷。被告陳松棟應將附圖二所示甲、乙土地於105年12月1 4日,以拍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許崇賓律師即 謝文聯之遺產管理人應將附圖二所示甲、乙土地辦理分割,並將 附圖一所示C1、C2、C3、E3及甲1土地,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 30774號拍賣之相同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該 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新臺幣1,224萬8,981元之同時,將附圖一所 示C1、C2、C3、E3及甲1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原告先位之訴駁回。確認原告就 附圖一所示C1、C2、C3、E3及甲1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被告 黃義彬應將附圖二所示甲、乙土地於106年12月6日,以買賣為原 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陳松棟應將附圖二所示甲、乙土 地於105年12月14日,以拍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被 告許崇賓律師即謝文聯之遺產管理人應將附圖二所示甲、乙土地 辦理分割,並將附圖一所示C1、C2、C3、E3及甲1土地,以本院1 04年度司執字第30774號拍賣之相同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 並於原告給付該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新臺幣324萬5,137元之同時 ,將附圖一所示C1、C2、C3、E3及甲1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