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V-113-重訴-25-2024103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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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彬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彰安 謝瓸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彰安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7,2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8,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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