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重訴-31-202410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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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柔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美、張金木、黃慧美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664元,應徵 裁判費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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